【以案说法】转发短视频“爽剧”为何被诉著作侵权?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10-19 13:36:58

  随着各类短视频平台的兴起,随手刷一刷小视频已经成为全民娱乐的重要方式之一,各类精彩“爽剧吸引不少网友驻足观看。然而,“囫囵吞枣”的信息攫取使我们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不知不觉间可能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连续转发自己已依法注册登记并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内容至私人账号,其中一名被告在短期内收获大量粉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下架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原告将短视频公布于网络就是默许他人随意使用,而且自己未进行营利性活动,只是“转发而已”,并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应承担责任。经法官多次释法说理,被告终于认识到该转发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主动下架短视频且支付赔偿款。

  每一部短视频都是创作者的心血与智慧的结晶,从创意酝酿、拍摄技巧运用到后期剪辑制作,再通过短视频平台推广宣传,每一个环节都倾注了作者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最终成就了独特的智力成果。然而部分网友却错误地认为,一经作者公布在网上,就视为默许网友可随意转发,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网络资源浩瀚无比,我们在汲取信息的同时,应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作者劳动成果,不盲目跟风转发,要遵循法治思维以及理性的态度,这样才能在信息的海洋中稳步前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ag真人官方官网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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